(2015)阿左执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罗伟申请执行乌海市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伟,乌海市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左执字第895号申请人罗伟,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系个体经营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乌海市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01266****,现住内蒙古乌海市。法定代表人张晓云,系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罗伟申请执行乌海市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左人劳字(2015)20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乌海市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乌海市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150017269080525007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8781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娜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