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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法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李全申请执行夏吉东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全,夏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李全。被执行人夏吉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塔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夏吉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夏吉东在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仓信用社账户存款1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永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