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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合肥鼎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董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鼎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1707号原告:合肥鼎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唐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学军,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婷,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清,女,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鼎胜物业服���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鼎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鼎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鼎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合肥鼎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翠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亚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