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初字第2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夏勇诉被告赵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勇,赵勇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2102号原告夏勇,男,汉族,生于1982年1月17日。被告赵勇伟,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3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勇诉被告赵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夏勇负担。审 判 长 袁 旭人民陪审员 贺元武人民陪审员 熊兴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春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