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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初字第2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夏勇诉被告赵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勇,赵勇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2102号原告夏勇,男,汉族,生于1982年1月17日。被告赵勇伟,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3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勇诉被告赵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夏勇负担。审 判 长  袁 旭人民陪审员  贺元武人民陪审员  熊兴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春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