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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辖终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珍珠、张克俊与被上诉人南京工业大学科苑宾馆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珍妹,张克俊,南京工业大学科苑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3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珍妹,女,汉族,1968年4月4日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克俊,男,汉族,1969年11月23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工业大学科苑宾馆,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新模范马路30号。负责人童毛弟。委托代理人江其国,该宾馆员工。原审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6)苏0106民初721号上诉理由及请求:上诉人住所地在江苏省金坛市社头镇社头村委张家棚23号,本案应由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移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所签订的承包协议中明确约定由上诉人杨珍妹承包经营科苑宾馆餐厅,科苑宾馆餐厅所在地南京市鼓楼区新模范马路30号应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杨珍妹、张克俊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沙孝民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修海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