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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3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某乙、王某丙等与王某己、王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甲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3124号原告:王某乙。原告:王某丙。原告:王某丁。原告:王某戊。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子钦、施孔全,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己,被告:王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己,系被告王某甲的母亲。在审理原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诉被告王某己、王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以与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叶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