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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栏杆镇小集村姜楼与刘遵来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栏杆镇小集村姜楼,刘遵来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2462号原告:栏杆镇小集村姜楼。小组负责人:张瑞侠。委托代理人:张德广被告:刘遵来(刘彬)本案在审理原告栏杆镇小集村姜楼诉被告刘遵来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栏杆镇小集村姜楼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栏杆镇小集村姜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栏杆镇小集村姜楼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干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