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11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万某甲、万某乙、万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万某甲,万某乙,万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11民初251号原告李某某,女,2016年4月1日去世。被告万某甲,女,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被告万某乙,男,汉族,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被告万某丙,男,汉族,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万某甲、万某乙、万某丙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去世。原告李某某与万某丁系原配夫妻,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被告万某甲、万某乙、万某丙。万某丁于1999年去世,原告未再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李 犇审 判 员 李 丹人民陪审员 贾天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羽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