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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11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万某甲、万某乙、万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万某甲,万某乙,万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11民初251号原告李某某,女,2016年4月1日去世。被告万某甲,女,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被告万某乙,男,汉族,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被告万某丙,男,汉族,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万某甲、万某乙、万某丙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去世。原告李某某与万某丁系原配夫妻,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被告万某甲、万某乙、万某丙。万某丁于1999年去世,原告未再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李 犇审 判 员  李 丹人民陪审员  贾天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羽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