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1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谢泽贵与张和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泽贵,张和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1执207号申请执行人谢泽贵,男,1943年10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和顺,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原告谢泽贵诉被告张和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谢泽贵已于2016年1月11日就该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申请系重复申请,申请执行人谢泽贵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顺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721民初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彪代理审判员 徐谦翔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雪芬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