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4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孟凡凡、刑广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凡,刑广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58号申请执行人:孟凡凡,女,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刑广臻,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开发区。孟凡凡与刑广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孟凡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58.38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的标的额为58.38万元,已执行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58.38万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秦 明审判员 夏绪军审判员 史传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书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