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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9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马秀珍、马占付、马占梅、马占林、马占清与被告马占德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珍,马占付,马占梅,马占林,马占清,马占德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951号原告:马秀珍,女,回族,1954年9月10日出生,农民,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三道坝南路西工四队。原告:马占付,男,回族,1959年1月10日出生,农民,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小康路锅底坑东五巷26号。原告:马占梅,女,回族,1969年2月15日出生,农民,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羊毛工镇卧龙岗路卧龙岗南一巷7号。原告:马占林,女,回族,1969年3月8日出生,农民,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小康路锅底坑东六巷17号。原告:马占清,男,回族,1971年1月1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皇渠路911号附192号。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守卫,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万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占德,男,回族,1963年3月3日出生,农民,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锅底坑村。委托代理人:马晓燕,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真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秀珍、马占付、马占梅、马占林、马占清与被告马占德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秀珍、马占付、马占梅、马占林、马占清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秀珍、马占付、马占梅、马占林、马占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秀珍、马占付、马占梅、马占林、马占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马秀珍、马占付、马占梅、马占林、马占清负担。审判员  张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