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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81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李庆生与彭雪松、莫彩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生,彭雪松,莫彩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81民初148号原告李庆生,男,1972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宜州市。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永生,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雪松,男,1972年2月19日生,壮族,住宜州市。被告莫彩莲,女,1974年12月12日生,壮族,住宜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生诉被告彭雪松、莫彩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雪松、莫彩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生撤回对被告彭雪松、莫彩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庆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志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韦家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