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1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XX桥与胡学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桥,胡学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817号原告:XX桥。被告:胡学江。本院在审理原告XX桥诉被告胡学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XX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学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XX桥负担。审 判 长 王 澈代理审判员 瞿 鑫人民陪审员 刘晓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汪优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