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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肖冬生与谭真理、张宏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冬生,谭真理,张宏辉,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望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859号申请执行人肖冬生。被执行人谭真理。被执行人张宏辉。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望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终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谭真理、张宏辉、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望岳村民委员会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真理、张宏辉、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望岳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440920.67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440920.6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