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2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苏州汇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吴江许氏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2069号原告苏州汇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迪塘桥东侧。法定代表人孙振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志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州吴江许氏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青年河6号。法定代表人许坤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建东,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旭东,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汇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吴江许氏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汇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汇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汇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苏州汇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