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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原告宋学杰与被告吉林腾泰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学杰,吉林腾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民初446号原告:宋学杰,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吉林腾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维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文革,该公司职员。原告宋学杰与被告吉林腾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学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腾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学杰诉称:宋学杰于2015年从腾泰公司退休,腾泰公司自2011年至2015年间共计欠宋学杰工资30233元。宋学杰退休前多次向腾泰公司催要工资款,腾泰公司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1、腾泰公司给付拖欠的工资款30233元;并给付拖欠工资总额的25%的赔偿金;2、诉讼费用由腾泰公司负担。腾泰公司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宋学杰原为腾泰公司合同制工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7月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但腾泰公司尚欠宋学杰退休前的工资共计30233元,宋学杰于2016年1月11日向公主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公主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其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故作出了公劳人仲不字[2016]第0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宋学杰不服,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腾泰公司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出具“关于我公司退休人员返聘工资情况的说明”在该说明中认可腾泰公司尚欠宋学杰工资30233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拖欠工资详单,吉林腾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返聘工资情况的说明。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业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的规定。宋学杰在内退后到腾泰公司工作,由腾泰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宋学杰从事腾泰公司安排的工作,接受其管理,故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腾泰公司应当及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但腾泰公司却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尚欠宋学杰工资款共计30233元,有腾泰公司出具工资情况说明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宋学杰要求给付拖欠工资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符合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对宋学杰要求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拖欠工资总额25%计算补偿金金额为7558.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林腾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宋学杰工资款30233元及经济补偿金7558.25共计37791.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甘丽丽人民陪审员  于占祥人民陪审员  郭大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