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李承军与张正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承军,张正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592号申请执行人:李承军,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市西岗区。被执行人:张正录,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承军与被执行人张正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邱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思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