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81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白金帮与邓秀芹、马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金帮,邓秀芹,马之,马焕兵,马帅,马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1民初496号原告白金帮。被告邓秀芹。系马东利之妻。被告马之。系马东利之子。被告马焕兵。系马东利之女。被告马帅。系马东利之女。被告马君。系马东利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金帮诉被告邓秀芹、马之、马焕兵、马帅、马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金帮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金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金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40元,减半收取5620元,由原告白金帮负担。审判员 宋永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英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