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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81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白金帮与邓秀芹、马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金帮,邓秀芹,马之,马焕兵,马帅,马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1民初496号原告白金帮。被告邓秀芹。系马东利之妻。被告马之。系马东利之子。被告马焕兵。系马东利之女。被告马帅。系马东利之女。被告马君。系马东利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金帮诉被告邓秀芹、马之、马焕兵、马帅、马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金帮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金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金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40元,减半收取5620元,由原告白金帮负担。审判员  宋永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英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