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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庙分公司与柯习玉、周从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庙分公司,柯习玉,周从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1270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庙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管金龙、窦玲玲,该公司员工。被告:柯习玉,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周从丹,女,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庙分公司诉被告柯习玉、周从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庙分公司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庙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庙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晓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平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