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颍执字第0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玉芳、宁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玉芳,宁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131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叶文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传明,安徽××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玉芳,女,194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宁克华,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玉芳、宁克华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二初字第014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