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徐会年与张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会年,张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588号申请执行人徐会年委托代理人代玉红被执行人张晓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会年与被执行人张晓军(2015)武中民终字第39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偿付了申请执行人货款28110元及案件受理费122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武中民终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保业审判员 李庆安审判员 金卫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喜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