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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集支行与刘学德、刘忠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集支行,刘学德,刘忠妮,刘建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850号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集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豫兴路办事处中心街十字路口向北200米路西。负责人刘举,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慧涛、刘光明,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学德,男,生于1970年9月26日,汉族。被告刘忠妮,男,生于1951年3月21日,汉族。被告刘建业,男,生于1985年8月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集支行诉被告刘学德、刘忠妮、刘建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集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集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吉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瑞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