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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文建诉被告梁绍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尔富,陈宽大,肖立娟,肖立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1436号原告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丛飞,该行职工。被告赵尔富,居民。被告陈宽大,居民。被告肖立娟,居民。被告肖立桂,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诉被告赵尔富、陈宽大、肖立娟、肖立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方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增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