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926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段保云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保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926刑初46号公诉机关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保云,耿马自治县人,公民身份号码×××,务农,住耿马自治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20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耿检公诉刑诉〔20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保云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合议制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宝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保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8日零时许,被告人段保云回家拿美沙酮时,因怀疑其妻子即被害人茶某某把其吸毒之事向公安机关报警,遂与被害人茶某某发生争吵,后其离开家准备前往缅甸国南邓。其出门时,从家里拿了一把长刀准备用于砍路上的草。当其走到其家新房子处时,看到一个陌生男子在其家新房子处玩手机,其便怀疑被害人茶某某与该男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其便返回家中质问被害人茶某某是否有外遇,继而二人发生争吵。其想到妻子有外遇顿生怨恨,决定杀害被害人茶某某,其便拿出随身携带的长刀砍被害人茶某某的头部、颈部和手部各一刀,用刀尖刺被害人茶某某的胸部和腹部各一下,后被告人段保云放弃继续伤害被害人茶某某。然后被告人段保云遂提着长刀离开家,用长刀进行自残,并打电话报警,在等待民警到来的过程中,被告人段保云又用家里的一把菜刀进行自残,民警赶到后将其送至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害人茶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公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认为被告人段保云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保云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段保云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对上述指控事实及罪名,被告人段保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并经质证的户籍证明,接处警登记表,社区康复决定书,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人身检查笔录,诊断证明,伤情照片,作案工具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经查证属实,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应当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段保云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段保云犯故意杀人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其适用法律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段保云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段保云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段保云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得到被害人茶某某的谅解。以上情节,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段保云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结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保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的未随案移送的尖刀一把、菜刀一把,由扣押机关按规定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黄海鸥审判员  周 静审判员  张学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