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4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金龙支行与被执行人董庆、陈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金龙支行,董庆,陈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4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金龙支行,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53号。负责人熊彦,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董庆。被执行人陈芳。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金龙支行与被执行人董庆、陈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鄂黄石港挹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董庆所有的车牌号为鄂b的小型轿车,被执行人董庆、陈芳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二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金龙支行与被执行人董庆、陈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78171.73元(含判决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律师服务费),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叶 伟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