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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4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金龙支行与被执行人董庆、陈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金龙支行,董庆,陈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4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金龙支行,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53号。负责人熊彦,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董庆。被执行人陈芳。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金龙支行与被执行人董庆、陈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鄂黄石港挹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董庆所有的车牌号为鄂b的小型轿车,被执行人董庆、陈芳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二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金龙支行与被执行人董庆、陈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78171.73元(含判决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律师服务费),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叶 伟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