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陕西永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赵红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永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字第932号原告陕西永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高林,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超生。被告赵红。委托代理人周宝宝。原告陕西永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与本院2016年3月14日受理的(2016)陕0111民初字第998号赵红诉陕西永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属于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份仲裁裁决书不服提起的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与(2016)陕0111民初字第998号赵红诉陕西永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应当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古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