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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辉明与蔡春辉、张园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明,蔡春辉,张园园,王兵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1431号原告:王辉明。被告:蔡春辉。被告:张园园。被告:王兵兵。原告王辉明为与被告蔡春辉、张园园、王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蔡春辉、张园园返还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王兵兵负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蔡春辉、张园园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1日,被告蔡春辉由被告王兵兵担保向原告王辉明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借款后,被告蔡春辉、张园园至今未归还借款,被告王兵兵也未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春辉、张园园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辉明借款本金20000元;被告王兵兵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蔡春辉、张园园、王兵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佳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