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执2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河南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 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208-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玉伟,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印,执行董事。关于河南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初字第42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18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入31641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建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