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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5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桂兰申请执行韩玉桩、敖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兰,韩玉桩,敖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5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李桂兰。被执行人韩玉桩。被执行人敖红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李桂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玉桩、敖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玉桩、敖红霞自动履行,于2016年4月14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桂兰欠款及诉讼费共计63375元。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海君审判员  佟 振审判员  白满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光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