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5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桂兰申请执行韩玉桩、敖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兰,韩玉桩,敖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5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李桂兰。被执行人韩玉桩。被执行人敖红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李桂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玉桩、敖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玉桩、敖红霞自动履行,于2016年4月14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桂兰欠款及诉讼费共计63375元。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海君审判员 佟 振审判员 白满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光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