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谢记厚与谢海洋、谢茜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记厚,谢海洋,谢茜,谢飞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1589号原告:谢记厚,男,汉族,生于1952年9月8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谢海洋,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15日,住绵阳市经开区,被告:谢茜,女,汉族,生于1979年10月10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谢飞,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10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谢记厚诉被告谢海洋、谢茜、谢飞赡养费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记厚撤回对被告谢海洋、谢茜、谢飞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馨睿人民陪审员 杨洪汉人民陪审员 陈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XX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