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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谢记厚与谢海洋、谢茜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记厚,谢海洋,谢茜,谢飞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1589号原告:谢记厚,男,汉族,生于1952年9月8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谢海洋,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15日,住绵阳市经开区,被告:谢茜,女,汉族,生于1979年10月10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谢飞,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10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谢记厚诉被告谢海洋、谢茜、谢飞赡养费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记厚撤回对被告谢海洋、谢茜、谢飞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馨睿人民陪审员  杨洪汉人民陪审员  陈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XX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