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5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文生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5刑初3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文生,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海原县三河镇。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8月10日被海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海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海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原县看守所。辩护人杨聪,宁夏杨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检察院以卫检公诉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生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张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合并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日、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卫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梦迪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刘正旭,被告人陈文生及其辩护人杨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7年4月,被告人陈文生之子陈某仓与被害人王某乙(系聋哑人)结婚,2011年4月,陈某仓与王某乙离婚,但王某乙一直与陈某仓一家一起生活,未办理复婚手续。2015年年初,陈某仓去世,被害人王某乙继续与被告人陈文生一家一起生活,因被害人王某乙经常吵闹,与家人多次发生矛盾。2015年8月10日早晨7时许,王某乙起床后再次吵闹,并进入其西边的卧室内欲砸打家具。被告人陈文生从屋外捡起一根尼龙绳跟随被害人王某乙进屋,从被害人王某乙身后用尼龙绳勒住其颈部,致王某乙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乙系被他杀勒颈引起窒息而死亡。被告人陈文生作案后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并让同村村民屈某某报案。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支持上述指控。据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文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文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文生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被告人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好;2.被告人陈文生的家属主动承担了被害人的丧葬事宜,也愿意在能力所及范围内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3.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本案属激情犯罪,也属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4.被告人所在的村委会及村民代表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请法庭充分考虑。综上,请求法庭判处被告人陈文生有期徒刑十五年。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被告人陈文生之子陈某仓与被害人王某乙(系聋哑人、殁年31岁)结婚,2011年4月,陈某仓与王某乙离婚,但王某乙一直与陈某仓一家一起生活,未办理复婚手续。2015年年初,陈某仓去世,被害人王某乙继续与被告人陈文生一家一起生活,因被害人王某乙经常吵闹,与家人多次发生矛盾。2015年8月10日早晨7时许,王某乙起床后再次吵闹,并进入其西边的卧室内欲砸打家具。被告人陈文生从屋外捡起一根尼龙绳跟随被害人王某乙进屋,从被害人王某乙身后用尼龙绳勒住其颈部,致王某乙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乙系被他杀勒颈引起窒息而死亡。被告人陈文生作案后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并让同村村民屈某某报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是自首。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接报警案件信息,证明2015年8月10日8时16分报警人屈某某,报警电话13*****8906;2.海原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8月10日8时16分,海原县公安局接到屈某某报案称:2015年8月10日6时许,家住海原县三河镇的陈文生在家中将其儿媳妇王某乙勒死在屋内;3.海原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经过,证明2015年8月10日8时16分,中卫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海原县三河镇陈文生家发生命案,该局接到指令后,迅速组织侦查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经初步询问调查得知,嫌疑人系陈文生,因家庭琐事,陈文生将其儿媳王某乙用绳索勒死,后拨打110报警,陈文生在其家上房被该局侦查员传唤到该局进行询问,陈文生供述了其勒死王某乙的犯罪事实;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制图及照片,海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于2015年8月10日所做K6405030900002015080016号现场勘验笔录,证明中心现场位于中卫市海原县三河镇陈文生家,案发现场情况以及勘验检查人员现场提取痕迹、物品、作案工具的情况。主要内容摘要:现场位于中卫市海原县三河镇陈文生家,该家坐北朝南,为院落式居民住宅,院大门为双扇内开式铁门,门完好,进入院内,东墙下由南往北分别是仓储间、厨房,南墙下由东向西分别是麦房、院大门、麦房,西墙下有两间平房,由南向北标注为1-2号房间,北墙下有三间平房,由西往东分别编为3-5号房间,院内东北墙角有一厕所,中心现场位于2号房间。该房间一门一窗,门窗完好,门呈打开状,房门外60cm处发现一尼龙绳,绳上沾有头发,对该尼龙绳及尼龙绳上沾染的头发拍照并分别提取、送检,编号为1-2号物证;进入室内,东墙下由南往北分别是房门、洗衣机、拖把、汽油壶、衣架、单人沙发,南墙下由东往西分别为电视柜台、衣柜,西墙脚下由南往北分别为三人沙发(沙发东侧紧挨一茶几)、单人沙发,西北墙角有一2.5m2.5m的炕,炕上被物凌乱,北墙脚下由东往西分别为衣柜、缝纫机,室内地面有一女尸呈俯卧状,该女尸头西北脚东南,距离东墙1m,距离南墙1.1m,尸体双臂蜷起状伸于头部,脚穿休闲运动凉鞋,下身着黑色单裤,上身着黑底带花长袖T恤,头发凌乱,衣着整齐。现场未发现其他明显痕迹物证;5.尸体辨认笔录两份,证明经王某甲、王某丙对被告人陈文生家西房地上停放的尸体进行辨认,经辨认,王某丙确定该尸体是陈文生的儿媳、其侄女,是王某甲的亲生女儿王某乙。王某甲确定该尸体是其女儿王某乙;6.提取笔录,证明侦查人员在海原县看守所提取被告人陈文生血样一份;7.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于2015年8月21日做出的(卫)公(物)鉴(法)字(2015)3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主要内容摘录:尸体检验:(1)尸表检验:女性尸体,尸长166cm,发育正常,营养一般。尸斑呈暗紫红色,位于体背侧及双下肢未受压部位,指压褪色。尸僵各关节存在。发长80cm,色黑。双侧眼睑闭合,角膜透明,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0.5cm,双侧球、睑结膜有散在点状出血,口唇青紫,双鼻腔有血性泡沫溢出,耳口腔无异物,牙齿完整。头部左前额有一3.02.5cm大小皮下血肿,颜面显著青紫肿胀,有多数点状出血;颈部有一条自颈前至颈项部呈环形闭锁状、方向为甲状软骨水平状的索沟,部分索沟皮肤出血伴有皮革样化,颈部索沟以上皮肤显著青紫,索沟以下皮肤则呈黄白色;躯干部未见异常,双上肢指甲青紫,双下肢指甲苍白;外生殖器及肛门无损伤及异常。解剖检验:行头皮冠状切开,帽状腱膜下、颅骨未见异常;颈部“T”字形切开,见索沟相应部位皮下软组织出血,右侧甲状软骨上角骨折,局部有软组织出血;胸腹正中切开,见胸腹腔脏器位置正常,脏器组织未见机械性损伤,心腔内血液呈暗红色流动性,胃内空虚。提取检材及处理:纱布提取死者王某乙血样,棉签提取阴道内容物,提取胃组织、部分肝组织50g备检。论证:从尸检所见,双眼球、睑结膜有散在的点状出血,口唇青垂,双鼻腔有血性泡沫溢出,双上肢指甲青紫,心腔内血液呈暗红色流动性,是窒息死的一般病理变化,而死者颜面显著青紫肿胀,有多数点状出血,窒息死的征象更为突出而典型。从尸检结果,未发现窒息以外能引起死亡的机械性损伤,而在颈项部有一条呈水平方向环绕颈部的索沟,部分索沟有皮肤出血,呈皮革样改变,颈部索沟以上皮肤显著青紫,索沟以下皮肤则呈黄白色,索沟相应部位的皮下软组织出血,右侧甲状软骨上角骨折,局部有软组织出血。从上述索沟所见,具有明显生活反应,以及索沟深部组织的改变,均符合生前勒死所形成勒沟的特征。从现场勘查所见,尸体位于屋内地上,其旁地上有洒落的头发,双足赤裸等,结合尸检分析认为死亡方式为他杀勒死。尸体外表检查,在头部左前额有一皮下血肿,从其部位分布,可能是被害者在挣扎抵抗过程中所形成。鉴定意见:综上所述,死者王某乙系被他杀勒颈引起窒息而死亡;8.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宁公物证鉴字(2015)0408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告知书,证明经检验,检材1(被害人王某乙胃内容物)、检材2中(被害人王某乙肝组织)均未检出常见安眠镇定药、有机磷农药毒鼠强;9.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卫)公(物证)鉴(DNA)字(2015)241号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告知书,证明经检验,现场提取的尼龙绳擦拭物、现场提取尼龙绳上头发、受害人王某乙阴道擦拭物一、受害人王某乙阴道擦拭物二系受害人王某乙本人所留可能性大于99.999999%;10.物证尼龙绳,证明被告人陈文生杀害被害人王某乙的作案工具;1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请单、被告人陈文生通话联系人机主资料、被告人陈文生手机号码136********通话记录、证人陈某元手机号码133********通话记录、证人马某某手机号码159********通话记录、证人陈某权手机号码157********通话记录、证人屈某某手机号码153********通话记录、证人陈某福手机号码134********通话记录,证明侦查员从陈文生处扣押其手机,并对其通话记录进行拍照固定,并调取陈文生手机号码136********通话记录,显示陈文生于2015年8月10日7时27分给陈某元打了电话、7时29分给马某某打了电话、7时32分给屈某某打了电话、7时38分给陈某权打了电话、7时44分陈某福给陈文生打了电话、8时11分陈文生给110打了电话。通话记录显示与手机通话记录一致,与陈文生供述能够相互印证;12.海原县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证明2011年4月12日经海原县人民法院调解,陈某仓和王某乙离婚;13.户籍信息二份,证明被告人陈文生及被害人王某乙的基本身份信息;14.证人屈某某证言,主要内容:今天(2015年8月10日)早上7点32分,我当时待在家里,我接到我们村上陈文生打来的电话,陈文生对我说:“老爸,你到我家里来,我和哑巴淘气着呢,我把哑巴弄死了,我要报案。”我挂电话后赶忙到陈文生家,到大门口时看见陈文生在大门口等我,我到跟前陈文生说淘气着没办法,他就用绳子把哑巴勒死了,我从大门进去,陈文生给我指着院子西边靠右的一间房子说,哑巴在里面,我就把西边靠右的房门帘掀起来一看,王某乙在地上趴着呢,我进去用右手试着看王某乙鼻口有气吗,我一试没有气了,我就从里面出来,我和陈文生一起到北面中间的大房里,陈文生拿自己的手机要报案,我就给他说打110报,陈文生把110打通后,在电话上说不清楚,我就拿着陈文生的电话对接报人员说我们是三河镇,把人打死了,然后就把电话挂了。大概8点左右,我害怕出事,我就给马某某打电话,马某某来了以后我们一起守着陈文生,直到公安局的人来。我看见王某乙的时候,王某乙衣着整齐着呢,头发散开着。身上是否有伤我没仔细看。我到现场,在西边房门发现门口右侧台子上放着一根灰颜色的绳子,一公分粗,大约1.5米长;15.证人马某某(被告人陈文生的妹夫)证言,主要内容:我是陈文生的二妹夫,昨天(8月10日)早上的7点30分左右,我准备从固原走海原,当时已经快到黑城了,陈文生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他家,我问陈文生什么事情,陈文生说了什么我没听清,我听他口气不对,我说你先稳住,我马上就来了,后我就往陈文生家赶,大约在早上8点左右,我就赶到陈文生家了,当时陈文生和屈某某及陈文生的两个孙子都在家,我问陈文生咋了,陈文生说我将哑巴勒死了,我吃了一惊,忙问人死了没有,陈文生和屈某某都说死了,我就到西房门口看了下,哑巴头朝西北方向爬着呢,人也不动弹了,我说赶紧报案,陈文生拿出电话就打110,因陈文生太紧张说不清楚,是屈某某将事情说了下,后警察就来了,陈文生的媳妇也来了。王某乙精神状况有问题,因为她是个聋哑人,沟通有问题,动不动人就发脾气,乱打人、乱砸东西,领娃娃在固原上学期间,来我家将我家的锁眼堵过几次,还将我们邻居的防盗门打了一个坑,在跟陈文生一块过活时,常常在家里打着整着呢,陈文生老婆经常吓得家都不敢回;16.证人陈某福(被告人陈文生的儿子)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8月10日我在甘肃,我父亲给我打电话让我回来办理土地确权,我给我父亲说户口本就在家里,你自己拿上去办,在电话上听我父亲口气不对,我就追问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我父亲把电话挂掉了,我就从甘肃往回赶,走在半路上我又给我妈打电话,我父亲接了电话告诉我:“我嫂子没有了(指死亡)”就把电话挂了,之后我又给我妈打电话确认了我嫂子死了这件事情,我就直接驾车往回赶,快到海原三河镇时我和家里人联系得知我父亲在三河派出所,我就直接到了三河派出所。王某乙是我大哥陈某仓的妻子,是我大嫂,我大哥已过世。我大哥生前和王某乙已经离婚,但是离婚后王某乙一直和我家走动,我大哥陈某仓过世后王某乙和我家里面闹矛盾,她是聋哑人,我们也没法交流和沟通。王某乙精神状况不好,因为每隔四五天就开始在家里乱整,开始整的时候也没有什么具体缘由,这个我们村的人都知道;17.证人陈某元(被告人陈文生的弟弟)证言,主要内容:昨天(2015年8月10)早上7点多,我当时在银川办事呢,我哥陈文生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呢,我说在银川办事呢,我哥就说他把祸闯下了,我就问他把撒祸闯下了,我哥说他把哑巴(王某乙)勒死了,当时把我吓得,我就告诉我哥我往回赶,然后我就和我儿子、妻子三人从银川往回赶,我到四营村我哥家的时候公安局的人已经来了,我看见哑巴在房地上躺着呢。王某乙和我大哥家关系一直不太好,我侄子陈某仓已经去世了,生前王某乙和陈某仓离婚了,但是王某乙离婚后一直在我哥和娘家跑着呢。王某乙和我侄子陈某仓生了一个儿子,因为娃娃的问题,王某乙娘家生活条件不太好,我哥这边好点,她多数在我哥家待着呢;18.证人陈某权(被告人陈文生的弟弟)证言,主要内容:今天(2015年8月10日)七点多钟,我在固原三里铺工地上呢,我大哥陈文生给我打电话问我在什么地方,我说我在工地上,我问我大哥有什么事,他说没有事,我挂完电话,大概8点30分左右,我开我的灰色长城车往四营村走,走到头营时,我侄子陈某福给我打电话说他嫂子没有了(指死亡),让我往回走,再也没有说啥,挂了电话我开车直接到我大哥陈文生家,到大门口我看见我大哥陈文生,队长屈某某,还有派出所的民警,我停下车到院子里,准备去西边靠右的房子看我侄媳妇,结果派出所民警把现场封了,不让进,我就爬在窗户上看了一下,我看见王某乙在地上爬着。我还发现西边靠右手房台子上放着一根长约1.5米的绳子。王某乙和陈某仓生前已离婚,但离婚后王某乙多数在陈文生家生活着,陈某仓过世后,王某乙仍在陈文生家生活,她是个哑巴,和我大哥陈文生家无法沟通,一直闹矛盾;19.证人冯某某证言,主要内容:我和陈文生是一个村上的,昨天(2015年8月10日)上午8点多钟,屈某某打电话告诉我说陈文生用绳子把“哑巴”勒死了,我就赶忙到陈文生家,到陈文生家我把两边靠右的房门帘掀起来一看,“哑巴”在房地上,头朝西北的爬着,我就把门帘放下来,看到房门靠右的台子上放着一根尼龙绳子,这跟绳子约有两米长,粗细大约比成年人小拇指细一点,尼龙材质。我当时看情况人已经死了,就在院子转着,直到公安局的人来看现场的时候我忙事情去了。陈文生的大儿子陈某仓已经过世了,陈某仓生前与王某乙已经离婚几年了,王某乙在娘家和婆家中来回走动,但是王某乙与陈文生家人的关系都不太好,经常闹矛盾,经常在陈文生家里面胡打胡闹,村上的好多人都知道,尤其是王某乙有时候还动手打陈文生的女人;20.证人贾某(被告人陈文生的妻子)证言,主要内容:我大儿媳王某乙今天早上死在我家了。我不清楚怎么死的。我今天早上5点多出的门,我出门时,王某乙还睡觉着呢,我八点多回家时,才知道王某乙已经死了。我是今天(2015年8月10日)早上凌晨5点多出家门,到距离我家100米左右陈某进的枸杞地里摘枸杞,早上8时许,我们队长屈某某到枸杞地里喊我:“你来,你们家里出了点事情你往回走!”我就赶紧往家里赶,到我家院子门口时,警察已经到我家了,我看见我丈夫陈文生在门口站着,我就问他:“家里咋了?”他说:“没事,”后一名民警就让我在我家大门外面坐着,此时陈某权媳妇对我说:“他大妈(指王某乙)怎么没有了(方言,指死亡)。”我才知道王某乙已经死了,后来警察就陆陆续续来了。王某乙平时跟我们老两口一块生活。昨晚(2015年8月9日)到今早(2015年8月10日)家里有我丈夫陈文生、我大儿媳王某乙、王某乙的儿子陈某甲(7岁)、我二儿子的儿子陈某乙(1岁)、我。今天我最早起床的,当时是凌晨4点左右,到凌晨5点左右我就到陈某进家的枸杞地里摘枸杞去了,当时我大儿媳王某乙还睡觉着呢,陈文生已经起来了,他坐在北房客厅椅子上抽烟。王某乙昨晚跟我睡的,当时王某乙、我孙子陈某乙及我在我家北房套房的炕上睡,我丈夫陈文生跟我孙子陈某甲在北房套房的床上睡。王某乙是个聋哑人,最近情绪不太好,已经在我家整了三天了,昨天就一直整,见了我就朝我吐唾沫,我被逼的没办法,就到我家院子前面的玉米地坎子上躲着,大概在今天凌晨1点左右,等王某乙睡着后,我才进去睡的觉,当时睡觉的时候是凌晨1点半左右。我出去躲的时候,陈某甲和陈某乙已经睡着了,王某乙哭着闹着,陈文生在北房的椅子上坐着呢,当时房子里的电视也是开着的。王某乙整的时候就乱哭乱打,有时候拿起铁锹什么的就朝房顶上乱扔,有时候也打人,王某乙的丈夫在世的时候要么跟她丈夫淘气,要么跟陈文生淘气,我们家因为王某乙的事情也跟王某乙娘家人协商过,王某乙的父亲说他也没什么办法。从案发前三天开始,王某乙就开始和陈文生淘气,具体因为什么原因我也不是很清楚,因为她是个聋哑人,常常都是没有来由的淘气,这个我们村里人、街坊邻居都知道。我们家房门台子上是否放过绳子我没注意,大约五六天前,陈文生在西房靠北的拐角处盖了个彩钢棚;21.证人陈某甲(被害人王某乙的儿子、被告人陈文生的孙子)证言,主要内容:我母亲叫王某乙,今天早上死了,我奶奶告诉我是被勒死的。我昨天晚上跟我爷爷在北房的床上睡觉,我奶奶、弟弟和我妈在北房的炕上睡觉。我睡觉时,我奶奶和我弟弟已经睡觉了,我妈妈在看电视,我爷爷坐在房间里抽烟;22.证人李某甲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8月10日凌晨5时许,陈文生女人贾某在我家枸杞地里帮忙摘枸杞,摘了大概两个多小时的时候,也就是7点多,我们村长屈某某跑到枸杞地里,对陈文生老婆说家里面出事了,让回去看呢,屈某某说完就走了,陈文生的女人也就回家了。贾某凌晨5点多到枸杞地里后,这期间一直没有离开过,直到屈某某喊的时候她才走的;23.证人张某乙、张某丙(二人系夫妇)证言,二人证言基本一致,主要内容:2015年8月10日早晨6时许,我们到陈某进家的枸杞地摘枸杞,当时一起摘枸杞的还有陈文生的妻子贾某等人。贾某是什么时候去的枸杞地我不知道,反正比我们早很多,我们去地里的时候,贾某已经摘了半笼枸杞了(大概有十一二斤),我和贾某摘枸杞的时候,贾某一直没有离开过,直到我们大队屈某某来喊的时候才离开的;24.证人杨某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8月10日我在枸杞地里摘枸杞,当时枸杞地里还有陈文生妻子贾某等人。7时许,我和我丈夫陈某强,小姑陈某翠才到枸杞地里的,在我们到地里的时候,我婆婆李某甲,张某丙夫妻,贾某都已经在地里了。我到枸杞地后,贾某一直没有离开过,一直到8时许,我们队长屈某某来到枸杞地才把贾某叫着离开的;25.证人李某东证言,主要内容:陈文生有两个儿子,大儿子陈某仓有癫痫病,精神也不大正常,前两天在沙厂淹死了,娶了个哑巴(昨天陈文生勒死的那个女的),哑巴精神也不大好,陈某仓和哑巴生了个儿子已经6、7岁了,都跟陈文生两口子一块生活。陈某仓去世后,陈文生两口子和哑巴儿媳及哑巴生的儿子一直在一块生活。那个哑巴媳妇子娘家是四营三河镇的,到陈家也八九年了,生了个儿子已经六七岁了,年龄30岁左右,村里人都叫她哑巴。哑巴毕竟有缺陷呢,经常三天两头在家里乱整,陈文生两口子一直忍让着,因为她毕竟是个残疾人,这两口子一直哄着让她拉扯孙子,我感觉平时他们关系还可以,因为陈文生经常说都是为了孙子。我觉得哑巴精神方面还是有点问题,有时候看着好着呢,过个两三天总要在陈文生家里整一下。又哭又闹,乱砸家里东西,有时候还打人,陈文生媳妇经常被整的家都不敢回,而且哑巴领儿子在固原念书时,将陈文生在固原的一些亲戚都整的不敢见哑巴了,还撬过这些亲戚家的锁子。在案发前,已经整了三天了,陈文生说过,他说哑巴昨天又开始整了,今天要吃这个,明天要吃那个,陈文生最近几天还给哑巴买了一辆三轮电瓶车,因为哑巴一直整着要;26.证人毛某某证言,主要内容:我和陈文生是邻居,陈文生的大儿子半年前去世了,陈文生的哑巴媳妇和陈文生家关系不太好,隔上几天一直和家里人闹矛盾呢,乱扔东西,有时候追着她婆婆打呢。陈文生的二儿子和二儿媳妇常年在外面,很少回家住;27.证人李某安证言,主要内容:今天早上9点的时候,我经过陈文生家门口,听见屈某某、冯某某聊天的时候,得知陈文生把哑巴勒死了。王某乙和陈文生两口子关系不太好,王某乙是聋哑人,跟人沟通有问题,经常在家里打人,砸东西、哭闹,我在路上就碰见几次哑巴拿着根木棒追着打陈文生老婆呢;28.被告人陈文生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陈文生对其杀害王某乙的犯罪地点进行辨认,经辨认,被告人陈文生指出位于海原县三河镇其家中西边房屋门台就是其杀害王某乙所使用绳子存放的地方,西边房间地面中间就是其杀害(勒死)王某乙的地点。被告人陈文生对其杀害王某乙所用绳子进行辨认,经辨认,被告人陈文生确定4号尼龙绳为其杀害王某乙所用工具(4号为作案工具),后变换顺序,被告人陈文生确定3号尼龙绳为其杀害王某乙所用工具(3号为作案工具)。其所做三次供述,均对其用绳子勒死王某乙的事实供认不讳,且每次供述均有同步录音录像,其中,陈文生于2015年8月10日所做供述主要内容:昨天(2015年8月9日)晚上,我们一家人在家吃完饭后我儿媳妇用手比划着她的钱我们老俩口拿去了,我说没拿,我儿媳妇就一直整我们老俩口整到凌晨12点,整完后她就和我老婆还有我小孙子一起在我们家北边大房里的套房子里面的炕上睡了,我和大孙子在套房子里面的床上睡了,我们都是在套房子里面睡的。今天早晨我们起来后我老婆去地里摘枸杞去了,我起来洗完脸收拾了一下,在客厅的椅子上坐着抽烟着呢,我儿媳妇就起来了,我听见她在套房子里面胡喊着呢,嘴里不知道喊的啥,我进去问怎么了,她起来把鞋穿上比划着说她要把她房里结婚时买的家具砸了去呢,说着她就出去了,我就跟在她后面走着呢,她朝西边她的房里进去了,我跟在后面走到西边房子靠北边的门台子看见有一条绳子我就随手拿上了,我拿着绳子进去房里刚好看见我儿媳妇正在拿茶几桌上的烟灰缸,烟灰缸旁边还放着一个纸盒子,她去拿烟灰缸的时候将旁边的装纸的盒子碰了一下,这时候我就将手里准备好的绳子套在她的脖子上,她转过身后我害怕她打我,我就一把将绳子勒紧将她绊倒在了地上,绊倒之后她就趴在地上,我站在她的左侧弯着腰用手勒紧绳子,她挣扎着用手抓了一把我的腿,但是没有抓住,我一直勒紧绳子直到她不动弹了。我放开绳子后将绳子抽出来丢在了这间房外头的门台子上,然后我给我二弟陈某元打了电话,我给我二弟说我把祸闯下了,我把哑巴(指王某乙)勒死了,让我二弟赶紧往回走,我就挂了电话。过了一会我给我妹夫马某某打了电话,说我把哑巴勒死了,他让我稳住情绪,他马上就来。我又给我三弟打了电话,挂了电话我又给我们队长屈某某打了电话,我让他到我家,我说我把哑巴勒死了。我给我小儿子陈某福打了电话,我让他回来一趟,家里有点事,我就挂了电话,挂完电话我小儿子将电话打到我老婆手机上,手机在桌子上放着,我就接了电话,电话上我小儿子问他妈去哪了,我说地里摘枸杞去了,他问我家里出了什么事,他问了我几次,我就给我小儿子说我把陈某甲他妈勒死了。过了一会儿我们队长屈某某来了,屈某某到我儿媳妇的房门口看了一眼,这时候我妹夫马某某来了,我妹夫问我报案了吗,我说还没有,我准备着报呢,我情绪不太稳定,我害怕说不清,我妹夫进来就去我儿媳妇的房门口看了一眼里面,他就进来和我们一起在北边大房里面坐下,坐下之后我就用我的手机拨通了110报警电话,我拨通后就把电话递给我们队长让我们队长给说,打完电话我和我妹夫还有他的司机我们三个人就在房里坐着呢,我们队长就去地里找我老婆去了,过了一会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就来了,派出所的刚来我老婆也回来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我用绳子勒死我儿媳妇王某乙,是因为我儿媳妇王某乙之前一直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情就整我们老俩口,昨天晚上吃完饭我儿媳妇从身上掏出来一些钱比划着她的钱不够了,她的意思是说她的钱我们拿去了,我给绕着手说我们没拿,她一直整我们老俩口,一直整到凌晨12点钟。今天早晨她起来又整着要砸她们住的房间里的东西,被我用绳子套在脖子里勒死了。我将她绊倒以后,牙一咬就想着把她勒死。绳子以前在我家车棚里丢着呢,是一根一米多不到两米的短截绳子,以前干什么用的我忘记了。我前几天往家里拉彩钢瓦的时候找见用来捆绑彩钢瓦了,彩钢瓦拉回来卸了之后我就把这根绳子丢在门台子那个地方了。这根绳子约有两米长,粗细大约比成年人小拇指细一点,绳子有点泛黄、稍带一些蓝色,尼纶材质。当时我拿起绳子跟我儿媳妇往屋里走的时候边走边将绳子平行绕了两个圈圈,我用绳子勒紧她的脖子将绳子一甩她就跌倒趴下了,我站在她的左侧弯着腰用手勒紧绳子,她挣扎着用手抓了一把我的腿,但是没有抓住,我一直勒紧绳子直到她不动弹了,我又将左右手交换了一下,我抓住两边绳头左右交叉又勒紧绳子勒了一会,我才放开绳子。之后我用左手抓住我儿媳妇的头发将头提起来,然后用右手环着脖子绕开了绳子,绕到左手时我就将头放到地下,这样绕了两下绳子就成一条线了,然后我将绳子直接从脖子下面抽出来了。我勒死我儿媳妇是早晨六点钟,具体时间我说不上,家里只有我两个孙子。我儿媳妇是聋哑人,跟我儿子结婚八九年后,因为经常淘气不能一起生活,在孩子三四岁的时候通过李旺法庭判决离婚。离婚后她就带着孩子回娘家了,过了一年半她因为和娘家人淘气又回来生活,但没有和我儿子办复婚手续。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故上述事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除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外,辩护人还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被害人王某乙及王某乙的丈夫陈某仓(已故)的残疾证各一份,证明王某乙和其丈夫均系残疾人,二人生前监护人系被告人陈文生;2.申请书一份,证明海原县三河镇四营村村委会及部分村民代表向本院申请对被告人陈文生从宽处罚;3.证人屈某某、陈某福、李某东、冯某某、贾某、毛某某、陈某元、李某安、马某某证言(均与公诉人出示的证言一致),证明被害人生前经常无故整治被告人陈文生夫妇,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经过质证,公诉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认为,辩护人提交的证据1、2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3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认为,证据1、2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不予采信,证据3只能证明被害人王某乙在日常生活中与被告人陈文生夫妇闹矛盾,不能证明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故对其证明效力不予采信。审理期间,在本院主持调解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张某甲自愿与被告人陈文生及其近亲属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张某甲对被告人陈文生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本院对陈文生从轻或减轻处罚。经过质证,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谅解书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均不表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陈文生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被告人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好及本案属民间家庭矛盾引发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依法可对被告人陈文生从轻或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家属主动承担了被害人丧葬事宜、愿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辩护意见,经核,案发后,被告人陈文生家属承担了被害人丧葬事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文生的家属愿意积极赔偿,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本案附带民事部分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本案属激情犯罪、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核,被害人在日常生活中虽经常与被告人夫妇发生矛盾,但该矛盾属一般家庭纠纷,被告人与被害人产生矛盾,发生争执的过程中,被告人应当以正当的方式解决这些纠纷,而不应以杀害被害人的极端方式解决矛盾,故被害人在本案中并无过错,被告人亦并不属于激情犯罪,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所在的村委会及部分村民代表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综上,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结合被告人陈文生的法定及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陈文生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文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30年8月9日止)二、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尼龙绳一条,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意宏代理审判员  张 瑜代理审判员  拓明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爱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