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091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91民初317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沈松山,江苏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迎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超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