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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1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赵祥生与张国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祥生,张国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1569号申请执行人:赵祥生,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国生,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赵祥生申请执行张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中,依法保全了张国生在陈庆军处的工程款20000元,查封了担保人赵祥申名下的轿车一辆。现本案已执行完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国生在陈某处的工程款2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赵某名下的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贵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