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建洲与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杨垸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洲,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杨垸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1314号原告李建洲。被告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杨垸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杨垸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洲诉被告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杨垸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洲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洲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建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李建洲负担。审判员 刘 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鑫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