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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21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翠蓉与杨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蓉,杨东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21民初584号原告:王翠蓉,女,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额敏县。被告:杨东霞,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额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翠蓉与被告杨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以“被告杨东霞已给付5000元,剩余15000元已达成了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翠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投递费130元,合计280元,由原告王翠蓉负担。审判员 孙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纯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