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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民终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黄世萍与纪为军、泗阳县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为军,黄世萍,泗阳县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纪雷,梁其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终4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纪为军。委托代理人朱建国,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世萍。委托代理人刘其志,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泗阳县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振兴路12号。法定代表人唐振东,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纪雷。原审被告梁其学。上诉人纪为军因与被上诉人黄世萍、原审被告纪雷、梁其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泗阳县人民法院(2015)泗商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纪为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建国、被上诉人黄世萍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其志、原审被告纪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泗阳县人民法院(2015)泗商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泗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芳远代理审判员  王冬冬代理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小璇第3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