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5民初7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斯琴与哈斯图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琴,哈斯图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737-1号原告斯琴,女,汉族,1955年2月1日出生。被告哈斯图雅,女,汉族,1970年6月22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斯琴诉被告哈斯图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斯琴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哈斯图雅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斯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哈斯图雅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那 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