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民终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杨兴超与王虎、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兴超,王虎,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民终7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兴超,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虎,男。原审被告李敏,女。上诉人杨兴超因与被上诉人王虎、原审被告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兴超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兴超申请撤回上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兴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37元,减半收取2168.5元,由上诉人杨兴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爱良审 判 员 谢末钢代理审判员 郑芝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