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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马久存与东兴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久存,东兴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252号原告马久存。被告东兴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兴国,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久存与被告东兴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久存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兴矿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久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久存撤回对被告东兴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马久存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静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