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知民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贝昂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苏州贝昂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知民初字第00249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贝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法定代表人冉宏宇。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贝昂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贝昂科技有限公司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贝昂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贝昂科技有限公司诉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