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姜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964号原告:姜某,男,汉族,1976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陈某,女,汉族,1976年4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文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严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