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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姜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964号原告:姜某,男,汉族,1976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陈某,女,汉族,1976年4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文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严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