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83执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邓家华与谢健合合同纠纷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家华,谢健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3执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家华被执行人谢健合关于邓家华与谢健合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清还款项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224元给申请人,但其没有履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产、车管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在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供执行。本院认为,经查询银行、房产、车管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在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1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永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