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2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潼南区鑫扬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曾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潼南区鑫扬建筑设备租赁站,重庆曾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945号原告潼南区鑫扬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凉风垭。注册号500223602198800。负责人陈全兵,该站经营者。特别授权代理人夏雪春,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曾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曾家路街5号,注册号915001062034066419。法定代表人温光第,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潼南区鑫扬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曾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潼南区鑫扬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6年4月1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处分的行为,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害他人权益,予以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潼南区鑫扬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3元,由原告潼南区鑫扬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游献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屈 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