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3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丙锁与王跃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丙锁,王跃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3民初789号原告李丙锁,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告王跃双,男,年龄不详,蒙族,交通警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丙锁与被告王跃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偿还欠款,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丙锁撤回对被告王跃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丙锁负担。审判员 刘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淑清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