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1173号原告刘某某,女,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杨某某,女,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