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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1173号原告刘某某,女,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杨某某,女,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