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宋春刚与李向臣、石贤东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春刚,李向臣,石贤东,顺昊投资发展(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1057号原告宋春刚。被告李向臣。被告石贤东。被告顺昊投资发展(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泰达(津南)微电子工业区科达一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相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春刚诉被告李向臣、石贤东、顺昊投资发展(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春刚撤回对被告李向臣、石贤东、顺昊投资发展(天津)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员王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金富速录员 白亚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