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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宋春刚与李向臣、石贤东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春刚,李向臣,石贤东,顺昊投资发展(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1057号原告宋春刚。被告李向臣。被告石贤东。被告顺昊投资发展(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泰达(津南)微电子工业区科达一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相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春刚诉被告李向臣、石贤东、顺昊投资发展(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春刚撤回对被告李向臣、石贤东、顺昊投资发展(天津)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员王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金富速录员  白亚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