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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法执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左后旗玛拉沁大街支行申请尹永庆、吴秀兰、郎春海、吴凤兰、李永湖、郎春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左后旗玛拉沁大街支行,尹永庆,吴秀兰,郎春海,吴凤兰,李永湖,郎春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85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左后旗玛拉沁大街支行,法定代表人:冯涛(行长),住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尹永庆,男,45岁,蒙族,农民,住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吴秀兰,女,43岁,蒙族,农民,住同上。被执行人郎春海,男,41岁,蒙族,农民,住同上。被执行人吴凤兰,女,39岁,蒙族,农民,住同上。被执行人李永湖,男,46岁,蒙族,农民,住同上。被执行人郎春凤,女,39岁,蒙族,农民,住同上。本院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左后旗玛拉沁大街支行申请尹永庆、吴秀兰、郎春海、吴凤兰、李永湖、郎春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2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10月15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28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斯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