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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百淘联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深圳格兰博科技有限公司,郴州格兰博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格兰博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百淘联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格兰博科技有限公司,郴州格兰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格兰博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创世纪金香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389号原告深圳市百淘联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南油天安工业村7栋5楼C-K单元。法定代表人向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军,广东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格兰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亿利达创世纪商务中心10A08。法定代表人陈振兵,董事。委托代理人欧阳莉娜,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军章,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格兰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石虎大道与林经二路交汇处(郴州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旁)。法定代表人陈振兵,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阳莉娜,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妍,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格兰博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石虎大道与林经二路交汇处(郴州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旁)。法定代表人陈振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阳莉娜,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妍,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市创世纪金香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亿利达大厦12A05。法定代表人张树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杏捞,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茂先,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百淘联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格兰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郴州格兰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湖南格兰博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创世纪金香江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百淘联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因撤诉减半为2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4300元,本院退回原告2150元)。审 判 长  王 健人民陪审员  丘杰民人民陪审员  王晓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