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225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侯路美诉米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裁定书
法院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寨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路美,米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225民初81号原告侯路美,女。被告米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路美诉被告米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侯路美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路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路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侯路美负担12.5元。审判员 付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扎喜措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