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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志豪与苏州桥盛精工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豪,苏州桥盛精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0587号申请执行人张志豪。被执行人苏州桥盛精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相城区漕湖产业园朝阳。法定代表人桥本强,总经理。张志豪与苏州桥盛精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苏州市相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相劳人仲案字第49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张志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4498元。本院依法受理了张志豪的执行申请后,于2015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在2015年2月26日前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按裁决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苏州桥盛精工有限公司在2014年已停业,本院仅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设备大禹注塑机TY-400DS一台、火花机450一台、平面水磨床3060一台、小磨床618三台,经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10900元。本院将上述设备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予以公开拍卖,但两次拍卖均流拍,无法变现,除此之外未查获其他财产。另查苏州桥盛精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案件50件,涉案标的500多万元,其中,有工人工资、补偿金案件涉案标的40多万元,均未有效执结。本院又经相关部门查询,均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事实反馈申请人,并于2016年3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提供被执行人苏州桥盛精工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确认的还款义务,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将查封的被执行人设备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予以公开拍卖,但两次拍卖均流拍,无法变现,除此之外未查获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以依法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相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相劳人仲案字第499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张木林执行员  邹建良执行员  徐 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戚鸣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